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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女方对小孩的监护权一案

来源:隆回律师作者:湖南隆回律师时间:2015-02-06

  吕红,江苏徐州某煤矿工人,聪明漂亮,家庭条件优越。2000年,24岁的她,于一个偶然的机会,结识了出生在苏皖交界闭塞农村的年龄与之相仿的青年刘双。一年以后双方步入婚姻的殿堂,并于2002年8月生下一个活泼可爱的儿子取名刘阳,一家三口和睦美满地生活着。

  然而,天有不测风云。2004年4月的一场车祸,夺去了刘双年轻的生命。同年5月15日吕红母子二人在其家人陪同下到睢宁县黄兴镇,为刘双送葬,公公刘统生及其子女刘红(刘阳大姑)、刘辉(刘阳叔叔)、刘梅(刘阳二姑)、刘红梅(刘阳三姑)等人要求吕红母子二人在刘家守孝35天之后再走,但由于吕红在远离百里之外的徐州上班,根本无法做到。

  刘氏一家恐怕吕红改嫁后为孩子改姓,便商量把孩子留在刘家,以保住刘家这条“血脉”。次日,吕红携子与其家人欲回徐州老家时,刘红、刘红梅兄妹几人和其他亲属强行将年仅一岁八个月的刘阳从其母亲怀中抢走。

  吕红当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警,但任凭派出所怎么调解,刘氏家人就是不愿意将孩子交给吕红,刚刚丧夫又被迫与爱子分离的吕红悲天怆地,痛不欲生。

  在经过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吕红于2004年6月以侵害其监护权为由,将刘统生、刘红、刘辉、刘梅、刘红梅告上了法庭。法庭上,五被告承认孩子在刘红梅处,但拒绝将孩子交给其母亲抚养。法庭认为,吕红作为孩子的母亲,有监护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妨碍和侵犯,五名被告人采取违法的方式,抢走并留置孩子,侵犯了吕红的监护权。睢宁法院遂于同年7月作出判决,要求五被告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将孩子送还给吕红,并赔偿吕红精神损失1000元。

  判决书生效后,由于五被告没有主动履行义务,吕红于2004年9月29日申请强制执行。

  10月8日,执行法官驱车前往刘红梅的住处,刘红梅家没人。向其嫂子谈话询问刘红梅及吕红之子刘阳下落,其嫂子说刘红梅及其丈夫带刘阳去深圳打工了,详细地址不知道。10月9日执行法官与刘红谈话,督促其履行义务,刘红称刘阳被刘红梅带到上海打工去了,具体地址不详。10月10日刘统生告诉执行人员,刘阳被刘红梅带到外地去了。

  几天的调查了解、走访观察,执行法官和吕红始终没有找到刘阳的下落。11月16日,执行人员找到了被告人的代理律师,请其帮助做工作,律师称诉讼结束后,即与被告人失去联系。随后执行人员多次找被告人所在单位、基层组织做工作,均无功而返。

  11月30日睢宁法院发出悬赏公告,鼓励知道刘红梅行踪、孩子下落者向法院举报,法院将给予一定的现金奖励。公告发出之后,刘红也不见了。

  种种迹象表明,刘阳被其两个姑姑刘红、刘红梅藏匿着,法院一旦有所行动,其家人立即给其通风报信,孩子即被转移。思子心切的吕红,由于见不到孩子,整日以泪洗面,精神几近崩溃。

  逃避执行,刘氏再结同盟

  由于案件的特殊性,2005年6月,在向上级法院报送案例时,睢宁县法院把此案作为监护权案件执行难的典型案例报送到上级法院。2005年12月2日,经两级法院同意,中央电视台《经济与法》频道,专门派出一个摄制组,到睢宁探询孩子下落,关注案件进展情况。

  2005年12月2日上午。有关吕红一案的“诸葛会”从早上九点一直开到中午十一点。会上,睢宁法院蔡可勇院长带领大家又一次分析案情,并对近一年来搜及和掌握的情况进行了分析梳理。经过研究,大家认为:去年十到十二月份,执行法官三番五次的执行惊动了被告人,他们将孩子藏匿地较为隐蔽,执行人员难以发现。那么经过这几个月策略性、外松内紧的工作,他们的防备应该有所松懈。中午13:30分,蔡院长决定执行局、法警队全体人员分成五个执行小组,分别前往五位被执行人家中,寻找孩子的下落。蔡院长强调,到被执行人家之后,迅速控制其电话、手机等通讯工具,防止被执行人通风报信。寻找孩子下落的工作,在各被执行人住所地全面展开。

  第一组前往刘红梅家的执行干警,再一次遭到“铁将军把门”。第二组前往刘辉工作单位--某中学时,未见其人。

  第三组在刘统生的单位找到刘统生。

  第四组在县城近郊于14:15分找到了刘红的家。刘红不在,其丈夫侯某面对到来的执行干警十分紧张,对法院的询问支支吾吾。在其书桌上,执行人员发现刘阳二周岁照片,当执行人员询问孩子在哪里时,侯某说被刘红、刘红梅带出去一年多了,具体地址不知道,姐妹俩也从不与家中联系。正在这时侯某家的电话响了,机警的执行干警迅速拿起了听筒,听筒里传来了刘辉急促的声音:“是姐夫吗?我是刘辉。俺爸叫我打电话给你,抓紧用摩托车把刘阳送到小楼村去。”执行干警佯装成侯某不解地问:“送到小楼村去干什么?”“送去藏起来,法院又来找了!”由于心急,刘辉急忙挂了电话。从截获的电话足以认定被执行人刘红的丈夫侯某知道小孩在什么地方,但侯某拒绝陈述。这时从另外一组也传来类似的消息,小孩很有可能正向该县邱集镇小楼村王某家转移。蔡院长遂通知五个执行小组带侯某及刘统生二人迅速向距离县城30公里的小楼村集结。经过一个多小时颠簸,执行人员到王某家只见到了王某一人,未见到孩子。

  刚刚捕捉的线索似乎又断了,但可以肯定孩子就在睢宁没有走远。下午五时,蔡院长安排执行干警再次在被执行人所住村镇广泛张贴悬赏公告,值班人员24小时守候在举报电话旁。这时,精明的刘统生似乎有所悔悟,遂向法院作出承诺,保证于12月3日(周六)在睢宁县黄兴镇教育办公室(刘统生单位)将此案协调、处理好。考虑到该案的特殊亲情关系,蔡院长同意了刘统生的意见。

  12月3日,上午九时。当蔡院长、岳局长及中央台记者一行来到官山教办时,刘统生一反昨日常态,无论怎么启发、疏导、教育,刘统生就是不告诉孩子下落。鉴于刘氏一家的行为,蔡院长作出决定,将被执行人刘统生以及撕毁法院公告的刘红梅丈夫王某和转移孩子妨碍执行的刘红丈夫侯某一并带到法院处理。

  对刘统生、王某、侯某等人的苦口婆心的说服教育工作从3日下午四点钟开始,持续到晚上八点钟,他们就是拒绝反映孩子的下落,案件似乎再次陷入了僵局。

  20:45分,一直守侯在举报电话旁的干警,接到了举报电话。知情人反映孩子当日下午由被执行人刘红带着,在其亲戚家玩耍,应该还在。蔡院长立即命令所有参战人员连夜乘车前往距离县城20公里的孩子藏匿处。

  汽车关闭了大灯在凛冽的寒风中急促行驶,在离村口100多米处,全体执行人员下车,踩着泥泞,冒着风雪在黑暗中摸索前进。叫门、开门、辨认,一切都在按原定计划有条不紊进行着……22:30分,吕红终于见到了离开自己十八个月之久尚在睡梦中的儿子,母子相拥而泣。(当事人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