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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见死不救致夫死亡构成何罪?

来源:隆回律师作者:湖南隆回律师时间:2015-02-06

  案情:被告人孙某,女,42岁,汉族,小学文化,农民。

  被告人孙某于1983年同胡某结婚,婚后感情一般,1997年后夫妻关系逐渐恶化,至2001年10月19日因故再次发生口角打架而分居。被告人孙某和女儿住在临的小卖部内,胡某住原宅院内。2001年11月12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孙某和其弟回家检查通往小卖部的电源时,发现胡某躺在床上,口不能语,身不能动,不省人事,被告人孙某见状,既不将胡某送医院诊治,也不请医生诊断,而是和其弟将胡某抬放在大门外的地上通风,未采取任何救助措施,当晚二人又将胡某抬到街对面一间闲置的小屋内,不给予其照料。11月14日晚,被告人孙某之弟找到孙某将胡某抬回家中放在床上,同年11月15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孙某的父亲前去看望胡某时,发现胡某已经死亡。

  [案情分析]

  评析: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产生了二种不同的认识。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孙某的行为构成遗弃罪。遗弃罪,是指对年老、年幼、患病或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本罪在行为方式上表现为不作为。本案中,被告人孙某与胡某具有夫妻间的扶养义务,在胡某患病不省人事时,被告人孙某不履行扶养义务,对胡某的病情置之不理。也不给予必需的生活照料,致胡某病情延误而死亡,符合本罪对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情形,因此,构成遗弃罪。

  另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孙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因为故意杀人罪也可以通过行为人拒不履行扶养义务的不作为形式来实现。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与遗弃罪的区别在主观方面表现为,遗弃罪是为逃避或转嫁抚养义务,而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婴儿、老人或患病者,主观上没有杀人的故意,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将被害人丢弃在容易被人发现的场所,便于及时得到他人救助。而故意杀人罪的行为人主观上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具有抚养义务或救助义务的人死亡的后果,却仍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将被害人丢弃在容易被人发现的场所,便于及时得到他人救助。本案中,被告人孙某与被害人胡某系夫妻,具有夫妻间的抚养义务,当胡某有病不省人事后,被告人孙某有救助义务,但被告人孙某不但不履行救助义务,反而将不省人事的胡某先后放置于一间闲置的小屋和无人的家中,达60多小时,致使被害人胡某得不到救助,病情延误而死亡。被告人孙某的行为符合不作为故意杀人罪构成要件,构成故意杀人罪。

  笔者认为,被告人孙某的主观心理状态和客观行为表现符合第二种观点,构成故意杀人罪。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案情结果]

  审判:洛阳高新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法律规定的夫妻间的扶养义务,包含了对扶养一方的健康、生命的关心,照料和救助,被告人孙某在发现其丈夫胡某不省人事后,有义务对其进行救助,但孙既不将胡送医院诊治,也不请医生诊断,没有采取相应的措施,使胡某的病情延误60多小时而死亡。被告人孙某的行为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处被告人孙某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

  [相关法规]

  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与遗弃罪的区别在主观方面表现为,遗弃罪是为逃避或转嫁抚养义务,而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婴儿、老人或患病者,主观上没有杀人的故意,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将被害人丢弃在容易被人发现的场所,便于及时得到他人救助。而故意杀人罪的行为人主观上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具有抚养义务或救助义务的人死亡的后果,却仍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将被害人丢弃在容易被人发现的场所,便于及时得到他人救助。